龍七公:歐美政客理應摒棄雙重標準
https://orientaldaily.on.cc/cnt/news/20210622/00184_010.html
任何權利自由都不是無邊界,都不能突破國家安全的底線,這是國際慣例。孟德斯鳩於《論法的精神》中強調:「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,如果一個公民做了法律所禁止的事情,他就不再有自由了。」
而各國憲法及國際公約,於提出保障新聞或言論自由時,亦會加入限制條款。這在美國1919年的Schenck v. United States案、1969年的Brandenburg v. Ohio案充分顯示出來。而1981年的Haig v. Agee案更充分指出:「沒有比國家安全更緊迫的政府利益,這是明顯而無可爭辯的。」可見,美國人引以自豪的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亦不是絕對的權利。
同時,呼籲境外國家制裁自己國家,在其他國家均有機會構成叛國罪。例如美國《刑法》第2381條列明,凡是效忠美國的人,若他們依附於美國的敵人,並在美國或其他地方給予美國的敵人幫助,即犯叛國罪,將被處以死刑,或將被監禁不少於5年及處以不少於一萬美元的罰款,並且不能在政府中擔任任何職務。
看看美國怎看待犯叛國人士,可多了解。